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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 2017/07/20 13:47:37   来源:

交通部2007年第2号部长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自 2007年7月1日起 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共六章五十九条。简介如下:

    为加强国际航行船舶保安管理,根据经过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SOLAS公约”)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以下简称“ISPS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下列从事国际航行的中国籍船舶和从事国际航运业务的中国公司以及进入中国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1)客船;(2)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3)500总吨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4)移动式海上钻井装置。本规则不适用于军用船舶和仅用于政府公务用途的船舶。
    规则明确交通部主管全国船舶保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具体执行SOLAS公约和ISPS规则规定的缔约国政府船舶保安主管机关的职责。

根据可能导致保安事件(指威胁船舶、港口设施或者船港界面活动、船到船活动安全的任何可疑行为或者情况)或者发生保安事件的风险级别,规则把船舶保安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三级,分别是保安等级1、保安等级2和保安等级3。
  保安等级1是指应当始终保持的最低防范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保安等级2是指由于保安事件危险性升高而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适当的附加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保安等级3是指当保安事件可能或者即将发生(尽管可能尚无法确定具体目标)时应在一段有限时间内保持进一步的特殊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根据威胁信息的可信程度、得到佐证的程度、具体或者紧迫程度以及保安事件潜在的后果确定和调整船舶的保安等级。

规则规定公司(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和光船承租人)应为确保在船上采取旨在保护船上人员、货物、货物运输单元、船舶物料或者船舶免受保安事件威胁的措施而制订有《船舶保安计划》。

规则要求公司指定船舶保安员,他是承担船舶保安责任的船上人员,对船长负责,其职责包括实施和维护《船舶保安计划》以及与公司保安员和港口设施保安员进行联络。公司还要指定公司保安员,负责开展船舶保安评估、制订和报批《船舶保安计划》、实施和维持批准后的《船舶保安计划》,并与港口设施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进行联络。

规则对公司应履行的保安职责、船舶保安评估及规范、船舶保安计划的要求、《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审核和发证、船舶保安训练和演习、船舶保安记录、海上保安报警和处置、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本规则自 2007年7月1日起 施行。但是,500总吨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自 2008年7月1日起 适用本规则。交通部于 2004年6月16日 发布的《船舶保安规则》(交海发〔2004〕3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