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 10月19日 电(记者 张毅)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五部门日前公布《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自 2006年11月15日 起施行。商务部条法司负责人认为,这一措施是用法制的手段,规范零售商和供应商的交易行为,有利于促进国内零售行业健康发展,维持社会稳定,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位负责人指出,《办法》对零售商和供应商交易行为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办法》还规定了对违反管理办法的处罚措施。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发现零售商涉嫌骗取供应商货款的,应当将其涉嫌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及时开展调查工作,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近年来,国内零售行业发展迅速,连锁超市、家电大卖场层出不穷。这些新型零售商业业态的大量出现,对促进商品流通、扩大消费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一些零售企业滥用销售终端的优势地位,“店大欺客”,在交易过程中屡屡损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一些零售商拖欠供应商货款,久拖不还;有的零售商恶意占压供应商货款开设新企业或分支机构;个别零售商甚至打着连锁经营的旗号,骗取银行贷款、供应商货款后,卷款潜逃或以经营不善为由关闭企业。这些含有欺诈性质的行为在全国各地引发了多起供应商哄抢货物等群体性事件,阻碍了零售行业健康发展,影响了社会稳定。
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负责人对记者介绍说,为了严厉打击一些商业零售企业恶意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的欺诈行为,商务部会同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11个部门从今年9月起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在全国范围内集中整治零售商恶意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的欺诈行为,以保护相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零售商供应商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这位负责人指出,通过最近一段时间的专项整治,零售商骗取供应商货款的现象得到预防和有效遏制,恶意占压供应商货款的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五部门的《办法》出台后,有助于更好地促进零售商和供应商双方互惠互利、合作共赢,建立正常、良好的商业伙伴关系,从而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零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构建和谐商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