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五日以署令〔2010〕197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7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为了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能,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办法对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进行分类管理。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海关总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全国海关实行统一的企业分类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共五章三十三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类别的设定,分别规定了各等级企业的条件;第三章管理类别的适用与调整;第四章管理措施的实施;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