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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

企业如何追讨债款 2017/07/20 13:35:37   来源:

如今欠债不还的事儿,已经司空见惯。有些债务人对拖欠债款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认为自己逃债本领大。有些债权人明知被拖欠的款项越积越多,企业不堪负担,却由于种种原因视讨债为畏途,没有和不敢有大的举措。本文试就债权人追讨债款的实践和常用法律谈些认识,供企业讨款参考。

对症下药,摸清债务人家底

    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讨债也和打仗一样,需要知己知彼。有些债务人不是无款可还,而是能拖则拖,能赖则赖,说什么“欠债出效益”、“欠债是无息贷款”,因而千方百计逃避债务。对于这种对象,就要下大功夫摸清其家底,既要了解其有形资产,如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设备、商品等、又要了解其无形资产,如商标、专利、技术、品牌等,以便权衡利弊,采取相应的催讨措施。即使对某些已经注销或者歇业的企业,也不应轻易放过,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其主管部门、债务承担人或者清算组织主张债权,尽可能地去实现债权。

    例如:上海松江棉麻土产总公司(原告)与中华第一棉纺针织厂(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供应被告棉花191吨,货到付款。据此,原告分9次向被告供应棉花191吨,总价款332万元,但被告迟迟不还款。经一再催讨,被告采取欺诈手法,竟从自己被法院查封的银行账户开出商业承兑汇票14张,合计金额257万元,欺骗原告。原告迫不得已,在查清被告确有偿还能力的基础上提起诉讼,同时申请法院查封了被告仓库价值500万元的“菊花牌”内衣。本案经法院调查结案,由被告归还原告全部货款,承担银行利息20万元,诉讼费4万元。但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无还款诚意,目前正在强制执行中。

要顺藤摸瓜,查证连带清偿人

    这里所说的连带清偿人,是指当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负连带清偿债务的法人。企业在追讨债款时,往往会遇到缺乏或丧失偿债能力的债务人,这时调查其注册资金是否到位,查证连带清偿责任人是实现债权的重要途径之一。所谓注册资金,是公司、企业法人在开业登记时必须具备的与其经营范围、经营方法、经营规模所相适应的自有财产,并且注册资金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缴交到位,否则股东或出资人应在注册资金不实范围内,即欠缴范围内承担连带民事责任。为此就要调查债务人的工商登记档案,检查其向登记机关送交的法定验资报告是否具备,验资金额是否与注册资金相一致。实践证明虚假验资的不少,这样还要调查验资机构的验资档案,检查其验资结构的真凭实据,一旦证实出虚假验资,股东、出资人以及验资机构都将成为该债务人的连带清偿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除应退出收取的验资手续费以外,还应当在该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里不妨举个例子:某市某公司与某商行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公司供应商行空调器205台,总价款110万元,但商行支付20万元货款后避而不见,尚欠90万元无处追索。通过委托律师取证,弄清了以下几个基本事实:1.商行无固定地址,但取得了企业法人资格,实际无资金;2.商行80万元注册资金不实,其开办单位某厂没有投入资金;3.某厂已经歇业,明确“债务由工业公司承担”。据此,某公司遂以商行为被告,工业公司为第三人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后做出一审判决,由被告商行返还原告空调器折价款90万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12万元,第三人工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后,被告暨第三人没有上诉,本案是通过开办单位没有投入资金而拉出工业公司,一环扣一环,找到了相关单位,而是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要“刑”“民”并举,以“民”为主

催讨债款,有些债权人喜欢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无可非议,但仔细分析,并不都对。因为现在法律规定比较明确,该刑则刑,该民则民,确有必要的才能把两者结合起来。有的债务人明显已构成犯罪,那一定得报案,通过立案侦查追查其刑事责任,同时“附带民事诉讼”,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但在更多的情况下,还是通过民事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可以取得更佳的效果。

如原告某市公司与被告黄某单位原有业务关系。2000年3月,双方口头约定由原告代理被告黄某出口松籽仁业务,并由原告代被告申请抵押贷款85万元,被告按照原告要求提供松籽仁。口头合同成立后;原告即开出一张85万元汇票,收款人为原告业务人员周某,兑付地点为某市农行,此款由于周某失误转给被告黄某后,黄既未交货,又未退款。事情发生后,原告立即向检察机关报案,经过立案侦察,对周某以玩忽职守罪免于起诉,但对黄某拿走的85万元货款却没有结论。经过再己努力,采取不少补救措施,原告才于2003年4月通过民事途径对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贷款承担银行利息。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之中。

    由此可见,讨债需要法律,法律规范讨债,这是无需怀疑的。对于目前出现的“执行  难”,有的人对法院失去信心,甚或借助“黑道”力量,这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提高讨债能力,有必要组织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学习《民事诉讼法》、《仲裁法》以及《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把催讨债款纳入法制的轨道。(王良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