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交通运输部2020年12月31日消息,《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9日经第3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为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要求,为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修改决定出台背景及内容解读如下。
1. 工作背景
港口是综合交通运输枢纽,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资源和重要支撑。《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自2009年颁布以来,对规范港口经营行为、促进港口优化升级、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特别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于2020年1月正式实施,对优化港口营商环境提出了更高要求,需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放宽港口经营限制,增强港口经营活力,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同时,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法》《反恐怖主义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要求,需补充完善港口绿色发展、安全生产、反恐防范等制度内容。
2. 主要修改内容有4点
放宽港口经营限制,优化港口营商环境
- 打破拖轮经营者需在港口所在地注册的条件限制,推动形成全国统一的拖轮市场。
- 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不再强制要求港口经营人提交书面材料,同时简化港口经营延续申请材料,便利相对人。
- 按照“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港口经营许可时限从30日压缩到20日,许可变更和企业登记变更不再绑定。
- 要求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多渠道公开,保障港口经营公平透明。
强化港口污染防治,推动港口绿色发展
- 依法落实国家关于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的有关要求,在港口经营许可条件中依法增补对岸电设施的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明确港口污水预处理设施的类别,鼓励港口经营人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以源头加强污染防治。
- 明确港口经营人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配置责任和接收义务,以及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衔接的要求,满足污染物接收处置需求。
加强港口风险防范和安全管理,切实保障经营安全。
- 因港口大型机械受风力影响较大,安全风险高,要求港口经营人落实相关防风措施。
- 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港口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从业人员管理。
- 加强作业管理,要求港口经营人接靠船舶不得超过码头功能等级,装载作业、旅客登船不得超过载货和载客定额,沿海港口经营人不得为超航区内河船舶提供装卸服务。
- 加强危险货物过程管理,明确作业委托人的信息告知和船舶提供适装证书义务,港口经营人发现夹带、匿报、谎报危险货物或者对于不符合适装证书明确的危险货物范围的,不得提供服务或装卸作业,按要求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 完善港口应急管理,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际,明确优先安排突发事件处置和关系国计民生的紧急运输任务;细化应急物资配备、培训演练、预案修订与衔接要求。
- 落实反恐防范要求,规定港口经营人对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加强港口监督管理,保障制度有效实施
- 强化信用监管措施,明确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信用信息录入职责和渠道。
- 对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等新增义务依法设定处罚。
交通运输部将制定实施港口安全检查手册和港口服务质量、市场秩序与安全督查检查年度计划,逐级加大督导督促力度,层层压实责任,确保修订发布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落地生效,有力促进港口高质量发展。(广州航港)